老人走路突然转身撞到人,获赔7万元
近日,青岛电视台《法 治青岛》的一档普 法栏目,将一起看似普通却又极为特殊的案 件带入大众视野,引发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不少网友表示,这起案 件的判决结果,比当年南京王 浩法 官的“扶不扶”案 更让人难以理解,就连正常走路都要担 责 赔钱了。案 件发生在青岛街头,行人王某如往常一样在路上正常行走,前方的刘姓老人也在人行道上前行,且边走边接电话。就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老人突然转身,与身后正常行走的王某相撞,老人当场倒地。王某见状,第一时间搀扶老人,并迅速拨打急救电话,将老人送往医院。
但事情却并未就此结束。老人被送医后,经检查确诊为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后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老人就赔偿一事将王某告上法 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青岛李沧区法 院受理此 案后,韩法 官在审 理过程中,通过调取监控等方式还原了事发经过。法 官分析认为,刘某在前方未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突然转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而王某作为后方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对本次事 故发生也负有次 要责任。
经过法 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王某同意赔偿刘姓老人7万元,并且双方都对调 解结果表示满意。韩 法 官在节目中进行普 法时指出,在人行道同向行走时,行人之间同样需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以避免类似意外的发生。
这件事的播出,应该是作为法 院的工作成果汇报,证明法 院的成绩,结果没想到这件事直接上了热搜。
也就是说本来并没有所谓的行人安全距离,因为这个官 司的上 诉,法 官才这么参考了机动车驾驶距离。
可是如果没记错的话,在直线行驶的时候,如果机动车突然掉头,不管什么原因,都是前车的责任吧,难道前车突然掉头,跟后车相撞了,还要后车承担责任?没有留安全距离,是同一个方向行驶,后车追尾了,不是前车掉头。
这法 官真是个鬼才。
那如果,前面的是个小伙子,突然转头,把后面的老人撞到了,老人骨折了,这个时候,难道也要老人承担次要责 任?
而王某作为后方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 法律上有此规定??? 承担次要的责任是必须的。这就好比前面是车在毫无征兆、平白无故的情况下突然刹车,从而导致车辆追尾,你能说前车没有责任? 有些东西是约定俗成的,人行道上与前者保持一定距离是礼仪要求,与老人保持距离是睿智。我支持法官判决,只是行人安全距离这个概念提出的有些突兀,作为判决理由有些清奇。
排队保持一定距离,乘步梯靠右且至少与前者隔一台阶距离等良好习惯将会被越来越多人接受。 撞上了,又不是对向行走,怎么会没责任? 像这样的新闻,老爱怎么没抢到?:o 然也 发表于 2025-5-9 17:01
像这样的新闻,老爱怎么没抢到?
这就是我发的啊 会不会诞生新的碰瓷方式? 法治奇葩啊,以后怎么走路? 以后就可以光明正大的依法碰瓷了。 没有退休金的多去青岛转转 咋混上去的 年轻不用交社保,老了咱就去青岛 保持安全距离本身出发点是对的,但责任划分也看主动方是哪一个。
如果你跟太近导致你自己摔了,怪你自己;如果前面的人突然转身,被后面跟太近的人撞倒摔了,怪前面的人,因为你在马路上应该预见到后面可能有人跟太近。 一扭头就撞上,说明的确跟得太紧。
安全距离却是有必要。 具体还得看监控,大家好像都没看到监控吧,只能是谈谈自己的倾向性。要说安全距离,老百花说的扶梯上距离前人空出一个台阶算不算安全?我看不算,前人突然转身下楼,一个台阶显然不够避免相撞。 专扯J∞蛋 发表于 2025-5-9 16:51
有些东西是约定俗成的,人行道上与前者保持一定距离是礼仪要求,与老人保持距离是睿智。我支持法官 ...
下楼梯靠右,乘坐电梯步梯,现在已经不提倡靠右站了。 这是调解不是判的
跟太近他突然转身,说明你是在向前运动的,也对这个碰撞结果施加了外力,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如你是站那没动,他碰你他全责 锦秀河山 发表于 2025-5-10 09:19
如你是站那没动,他碰你他全责
我个人不能同意这个说法。
既然是行人,站那儿不动还能叫行人吗?虽然站那儿不动确实可以减轻前人突然转身造成的碰撞力,但是增加了后人追尾的风险和碰撞力。在人潮中站那儿不动属于挡道,不属于礼让。 说一下我自己走路的距离习惯吧。
三不跟。
一是行动迟缓的老人,孕妇,以及背负重物的成年人。跟太紧的话,万一他摔倒,我没反应过来,一脚踩到人家,造成二次伤害。当然,有人愿意跟上去帮忙搀扶,护送到家,这属于学雷锋做好事,这里只讨论安全距离。
二是小孩。他们走路没有规律,喜欢一边走路一边打闹,突然转身概率大,我也不喜欢跟在小孩后面走路。
三是成群结队大声谈论的成年人,他们走路也是随意性大,聊着聊着突然站住或者突然相互靠近的概率大,不建议跟在他们身后走路。
现在看来要改成四不跟了。
一边走路一边玩手机,或者一边走路一边接电话的不能跟,他们可能因为走路分心没看清路摔倒,或者因为电话里喊他赶紧回家而突然转身。 逍遥顽童 发表于 2025-5-10 09:29
我个人不能同意这个说法。
既然是行人,站那儿不动还能叫行人吗?虽然站那儿不动确实可以减轻前人突然转 ...
他叫不叫行人不重要,这个调解只解决这次碰撞问题
这个碰撞可能要花20万,突然转身的责任大,自己要承担13万,后者7万。想碰瓷的可以去试试 锦秀河山 发表于 2025-5-10 09:43
他叫不叫行人不重要,这个调解只解决这次碰撞问题
赞同。
跟太紧,导致摔倒受伤,肯定有责任。
不过,7万元有点多。按照责任划分,2万或者3万比较合适。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比当年南京王浩法官的“扶不扶”案 更让人难以理解,就连正常走路都要担责赔钱了。
那么,什么是行人的安全距离,法理何在?
这,就是中国法官的法律水准
https://www.lyshangdu.com/data/attachment/forum/202505/10/080650zbnnlplk5uu77u4x.jpeg https://www.lyshangdu.com/data/attachment/forum/202505/10/080650zbnnlplk5uu77u4x.jpeg 我个人看法:
东大的政法教育是和稀泥灌输法,老人走路突然转身撞到……后人跟的紧不紧都应无责任!
我的理由,老人的动作纯属急性鬼探头,后人前行走路也有惯性,任何后人无法避开这二,三秒应急反应!
东大是个人口大国,不可能每人出门行走都要保持人与人之间两三米左右之间距离。不符合国情。 “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引发舆论热烈讨论,对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转身撞到人,自己伤残,对方要不要负责?“保持安全距离”,这个针对机动车的责任是不是可以移植在行人身上?
我 国《民 法典》明确的一般侵权归责 原 则是“过错责任”,即,“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才担责”,除了机动车事 故等法 定特殊情形之外,要求证明侵权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责 任。
女子在人行道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骨折,有损害结果,有形式上的“侵 权行为”(毕竟是和男子相撞导致的受伤),但是,后面好好走路的男子的“过错”体现在哪里?所以,法 官在解释本案时,强调男子“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将之认定为“过错”,从而要求承担法 律责任。
那么,好好走路的男子,能不能预见到对方会突然转身往回走?有没有反应的时间?所谓“安全距离”要保持多少合适?如果本 案的处 理成为一般性的民 事规 则,所有人走路是不是都得“保持距离”?
之前,北 京法 院公布过一起类似的案件——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
2019年,北京某车站的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
最终,法 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 讼请求,法 院认为:第一,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本人对被绊倒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二,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绊倒的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法 院 总结说: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转身逆行者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他人身上。
对比两起“转身伤害 案”的不同处理,在没有充分披露案 情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说两 案就是“同 案不同判”。回过头看,公众对青岛这起案 件反应这么大,一定程度上是代入了被撞男子的角色:自己好端端地走着路,前面的人突然转身,撞在自己身上,自己还要赔7万块钱。用公众朴素的表达,这就是“无 妄之灾”了:每一个公 民应该对自己的生 命安 全负责,不能将安全注意责任不合理地转嫁他人。
法 官做事的依据是法 律,咱也不说什么法无禁 止皆可为的话,为不为暂且不说,但是你法 官的职 能是依 法判 案,《道路交 通法》有规 定人行道合理间隔距离的吗?没有的话就说你也不知道不就完了。 奔跑鐵腿 发表于 2025-5-10 10:38
我个人看法:
东大的政法教育是和稀泥灌输法,老人走路突然转身撞到……后人跟的紧不紧都应无责任!
理跟法是两个概念,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反之亦然
公 众习惯或者说风 俗,也有新习惯旧习惯,和新风 俗旧风 俗的区别。有些新的法 律,从旧习惯旧风 俗出发去评价,可能是不合 理的,但是执行一段时间以后,被公 众接受,觉得合 理。比如《婚 姻 法》,规 定不能买卖婚 姻不能三 妻 四 妾,这在刚建 国那会儿有点超前,那个时候梅兰 芳还两个老婆呢。但是执行一段时间以后,大家认可和发现新法 律规 定的更加合 理。
但是这个青岛法 官作为基 层法 律 界的人 士(和法 院的书 记员或者法 院的门 卫比,法 官当然算高 人一 等,但他毕竟不是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对吧),他只有向公 众普 法的权 威 性,但是没有生 造不存在的法 律条 款,或者是向公 众预告吹 风新法 律条 款的职 能。法 律没规 定的,他最好不要做倾 向性的个 性化解 读和虚 构。 逍遥顽童 发表于 2025-5-10 10:50
法 官做事的依据是法 律,咱也不说什么法无禁 止皆可为的话,为不为暂且不说,但是你法 官的职 能是依 法判 ...
法官参照的是机动车行驶保持的间距 涛声依旧666 发表于 2025-5-10 15:52
法官参照的是机动车行驶保持的间距
这个是那个法官过度外延了,因为机动车有双闪警示,有转向灯,有行车辅助雷达啥的,且不说以后会不会通过法律规定行人的安全距离,能给我配套生产走路用的转向灯吗? 先说结论,我认为法官判罚正确!按照物理原理和常识,老人在正常行走时,回头转身,此时她向后方的速度肯定为0,即她在原地转身时,和她突然停下是一样的,也是她的合法权益,因为她可能突感不适,思索问题,突然停止是她的合法权益,只要不是转身的同时后退,或原地后退,她都是有权力这样做的。。而此时后方人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撞上去,和汽车追尾责任划分是一致的,也就是社会总损失最小原则,这个原则是,谁避免这个碰撞所付出的成本最小,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显然后方人只要保持安全距离,就可以避免碰撞,所以判罚后人次要责任,已经很客气了。 立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的发展。
具体到本次案件,是不是法院可以以没有《人行道行人通行安全法》而拒绝受理,显然不行。法官判案,在没有可套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常识、逻辑等划分责任。具体到本案,法官主要依据造成这次伤害的主要因素与次要因素划分责任。老人有在人行道走路打电话的权力,也有突然转身的权力,后面行人也有跟在后面正常行走的权力,但法律上不是你正常行使权力对他人造成伤害可以免责的规定。老人行走打电话听力、视力、意识都没有集中在行走上,这是原因之一,突然转身使身体处于一个快速改变状态,重心不稳的态势也是原因之一,后面行人大概率是由于精力不集中,行走速度过快不能及时停步或闪避而发生了碰撞。这就是造成伤害的原因,责任只能根据原因主次划分。
该责任划分不能陷入机动车道路安全法条例窠臼,毕竟无故急刹车、掉头、跟车太近属于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而行人急停、转身、跟行太近并不违法。但是,不违法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不能免责。
据说青岛法官依据的是道路交通法,前后车距应该保持一定距离。车辆还要尾灯,可以发出停车、转弯的信号,所以尾追,后车要负责任。可是人是交通工具吗?人与人之间有尾部信号吗?这些法官真是混 昨天重评了一大段,不知能不能通过? 在2023年5月19日,此时的老太刘某59岁,而王某也是一名女性,只不过她比较年轻,只有29岁。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来,刘某在一条并不宽敞的道路上行走,走着走着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就放慢了脚步,而王某则拎着一个手提袋从后方跟了上来。
也许是年轻走得快,也许是有什么急事,王某的步伐走的很快,然而却是明显的注意力不集中,不停的左右张望,始终没有将目光放在前方,注意到前方脚步缓慢的刘某。
随后,刘某停了下来接电话并缓慢转身,此时她和王某之间还有一辆车的距离,但是王某一直扭着头看向路边,并没有及时的发现前边站着的刘某,而刘某也并未完成转身,两人就这样撞在了一起。
由于刘某年老体瘦,被这么一撞当即身体后仰,当王某发现撞了人想要去搀扶时已经为之已晚,刘某已经重重的摔在了水泥地上。
这一摔了不打紧,直接造成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经过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人才呀 中国司法的公正、公平,都让这些昏庸法官给丢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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