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手机又丢失 被判原价赔偿
广西法 治日 报近日公布了一起案 件:2024年7月,陆某到南宁办事时不慎遗失了一部手机,该手机价值2999元,手机壳内还有身份证。报 警后查得,路人覃某拾到该手机。覃某接受派 出所询问时,承认捡到陆某的手机,但自称因当时喝醉酒,导致手机再次遗失。陆某遂起诉至法 院向覃某索赔。 陆某认为,覃某捡到自己的手机不妥善保管导致手机再次遗失,应照价赔偿。覃某则认为,自己不是故意弄丢对方手机,无须赔偿。法 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拾得陆某遗失的手机,依法应当返还,或者送交公 安等有关部 门,在将手机返还前,也应当妥善保管。结合在案证据,覃某拾取手机后,未设法通知陆某领取,或送交公 安等有关部 门,而是简单地将手机放在车头屉桶内,其行为对手机的遗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
鉴于陆某购买手机与丢失手机的时间间隔较短,手机在该时间段内发生明显贬值的可能性较小,故法 院作出判决:覃某赔偿陆某2999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判决一出,很多网友担心:这样以后谁还敢捡东西?会不会让“拾金不昧”的人变少?这提醒我们:真正的“好心”,应该是捡到后立即报 警或妥善保管,而不是随意处置。
如此判决,法官糊涂,以后谁还敢捡 是有点重了,各打五十大板可否? 人家捡到又因喝酒误事,再次丢失,咋办?法官却判赔偿:o:o:o 反告他因自己物品保管不善丢失,致使自己检到后给自己造成损失 糊涂官判的糊涂案。 这就是告诉人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好的你捡什么东西啊, tk9219 发表于 2026-1-17 08:27
糊涂官判的糊涂案。
很多人看包龙图审案,直接套用古人行政级别,称呼法官为“官”,现代社会,法官虽然带个“官”字,其实没有行政级别(英文judge更容易理解一些),是个技术岗位,相对于工厂的工程师,审判庭庭长,立案庭庭长,执行局局长相对于工厂的车间主任,而法院院长,相对于工厂的厂长 如果不反诉,法官只判后半段,得出这结果也不奇怪,如果接到诉状即反诉,法官就要从整体事件全面考量,机主明显有错在先,是起因,理应承担6—7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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