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宠屋 发表于 2025-8-18 10:52

孕妇因公交急刹流产索赔

上海下班高峰期间,42岁李女士乘公交时,因张女士小轿车违规插队致公交急刹,李女士摔伤头部,交 警认定张女士全责。
事故后李女士查出怀孕6周,因CT检查及服药被迫人工流产,并因对冲伤导致嗅觉丧失。
李女士起 诉公交公司和小轿车司机张女士,索赔医疗费5126.07元、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两名被告不认可人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 院上海市杨浦区人 民法 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医院诊断书确定的怀孕周数以及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CT平扫等事实,被告应当承担上述的医疗费用。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李女士伤情,一审法 院酌定3500元,认为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高额赔偿标准。
李女士上 诉至上海市第二中 级人 民 法 院,二审法 院认为精神赔偿不以伤残等级为前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及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相关,一审法 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尚在合理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 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发生以后,一位网友怒评:“插队的代价竟然只是几千块?孕妇流产和终身嗅觉丧失换来的赔偿金连精神损失的零头都不够,法 律难道在纵容这种漠视生命的驾驶行为?”
另一位网友则犀利指出:“8万元的精神赔偿要求不过分吧?大龄孕妇失去孩子的痛苦、嗅觉丧失对生活的影响,这些难道能用3500元打发?法 院的判决标准到底是依据什么?”
这3500元定价背后,矗立着中 国 法 律对胎儿权利的界定空白。在我 国现行法 律体 系中,胎儿不被视为法 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刑 法中,过失致死罪的对象只能是已出生的自然人,未出生胎儿无法成为该罪 行为客体。
法 律与现实在此撕裂:42岁孕妇可能面临生育能力衰退,一次非自愿流产带来的心理创伤远超普通人身伤害。而嗅觉丧失意味着永远失去品尝美食、嗅到花香,甚至警 觉煤气泄漏的能力。但现行伤残鉴 定标准中,嗅觉障碍仅被列为十级伤残——最低等级。



soot 发表于 2025-8-18 11:33

看来以后公交座椅要加保险带了,但是法院判决太不人性

逍遥顽童 发表于 2025-8-18 13:45

坐公交车应该抓牢扶手,老人和孕妇不要去坐没扶手的座椅。我单位有个退休职工,坐在公交车最后一排正对着中间过道的那个座位上,一个急刹摔了下去,也是骨折。

360安全浏览器 发表于 2025-8-18 15:39

都高龄孕妇了坐公交还不小心点,高领孕妇本身就风险很高

奔跑鐵腿 发表于 2025-8-18 17:46

为什么有人办意外险,没有预兆的各种自然灾害,人类风险都是真实随时的存在

任我行wap 发表于 2025-8-18 18:14

怀孕别做公交

朱延斌 发表于 2025-8-19 08:59

法律的公平正义去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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