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小客车的李某,在这漆黑的雨夜中缓缓行驶。由于天黑加上下雨,视线变得模糊不清。他并未察觉到躺在马路上的张某,车轮无情地碾过,张某的生命在那一刻戛然而止。
经过司 法鉴定,张某的死因主要是被巨大的钝性外力导致创伤性休克,而他事先服下的毒药只是加速了死亡的进程。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张某的家属沉浸在悲痛之中,他们并未深思张某为何会选择服毒并躺在马路上。愤怒与悲伤驱使他们将司机李某告上法 庭,索赔高达112万元。
这场纷争引起了广泛关注。李某深感冤枉,他坚称自己无法预见张某会躺在马路上,更何况是在那样恶劣的天气条件下。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并指出自己的车辆已购买保险,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 司承担。
然而,保险公 司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张某故意制造了这场保险事故,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使得这场官司愈发扑朔迷离。
那么,在这场看似无解的纷争中,法 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当法 院的最终判决落下,社 会舆论瞬间被点燃。判决内容如下:张某与私家车司机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由保险公 司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总计达到56万余元。这份判决仿佛一颗重磅炸弹,在公 众中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和热议,无数网友纷纷表示对此难以理解。
许多人觉得那位私家车司机实在是太不幸了,这样的飞来横祸对他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打击,甚至有人担忧这会给他的驾驶生涯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而一些更为激进的网友则提出质疑:为何不是司机反过来起诉张某的家属?还有,张某家属是否应该追究生产毒药厂家的责任?毕竟,张某是先服毒再遭遇车祸的……
从人情世故的角度来看,这份判决似乎有些不合常理,难以被大众所接受。然而,若我们换个角度,从法 律的层面去剖析,这一判决却又显得合情合理。法 院在作出此判决时,主要依据的是道路交通法规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这一原则实质上是对交通事故中较为弱势的一方提供的一种法 律保护。
具体来说,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如果受害人存在一定的过失,那么法 院将会综合考虑双方在道路交通中应注意的义务大小,以及机动车的危险程度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合理地分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需满足几个基本条件:首先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晰,责任难以明确界定;其次是受害人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最后是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对受害人产生了间接的影响。
这起案件显然是符合的,而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驾驶机动车的李某明显优于行人的张某。他跟张某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危险性也更大,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也应更重,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机动车一方为行人的,同等责任划分下机动车应承担50%至60%的赔偿责任比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发生前,张某虽然服食了毒药,但并不能确定张某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也可能存在因药昏迷的情况,意外的发生,归根结底还是李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给予赔偿是应当的,不过鉴于张某有别于一般的行人,自行服食毒药后在雨夜卧躺在公路上。对意外的发生责任更大,存在的过错更大,所以机动车无需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比例。
综上,法院判处张某与李某各承担50%的责任,合法合理。又因为李某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他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也就是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56万余元。